关于死亡标准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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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0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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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等机构在武汉联合召开了全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会议已分别提出了器官移植法(草案)和脑死亡标准及实施办法(草案)。
据了解,关于死亡的定义,医学上分为脑死与心死两种。脑部死亡的判断须符合:严重昏迷、瞳孔放大、固定、脑干反应能力消失、脑波无起伏、呼吸停顿,以上6项连续出现6个小时而毫无变化。中科院院士、武汉同济医大裘法祖教授说,根据心死的定义,届时死者的器官会迅速腐坏,不能用作移植。
对此,百姓看法不一。专家认为,应考虑群众的接受能力。北京大学医学伦理学教授彭瑞骢先生介绍说,中国有传统的伦理观,死亡新基准的出台不容易使普通百姓接受,而且也确实存在一些“植物人”最后恢复部分机能的个例。
北京政法大学的樊崇义教授介绍说,目前,中国在法律上没有对“死亡”的明确定义。因此,对于以“心死”还是“脑死”为死亡基准归根结底是医学上的界定。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指出,死亡标准的确定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要步入立法程序还有相当复杂的工作要做,近期还不能确定“脑死亡”为死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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