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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01年06月0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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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六月六日电 中国总理朱镕基五月二十三日签署第三百零四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六条。颁布此条例,是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
《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都必须遵守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这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条例》指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条例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条例》还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