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经营:药企狂打擦边球

【字体: 时间:2003年05月13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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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340X300]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的张小芳女士一直很困惑:很多医药企业都说自己生产的药品能治疗非典,到底该让我相信谁的?

  张小芳在这家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从4月下旬开始,老板就指示她,为员工们购买一些药品和防护口罩等,张小芳在药店买了很多中药汤剂,她笑着说,也不知道管不管用。但最近她看到一些消息称,健康人不能随便服用中药,而且也听说过有的人滥喝中药中毒的事件,她很庆幸,幸亏单位的员工没出什么问题,否则,谁来负这个责任?

  可毕竟是非典的特殊时期,几十个员工的正常防护也很重要,为此,她经常到网上转一转,试图能获得更多的信息,但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很多公司都说推出了防治非典的特效药品,连平常常见的感冒药也被说成能预防非典,实在让她眼花缭乱。

  其实不仅仅是张小芳有这个感受,很多人都有同样的想法。

  “沾上非典边,就能发大财”

  4月26日,在北京站后街,一栋普通居民楼的二楼,吉林省珲春市某药厂一位副总经理接待了记者。

  这位副总经理称,她正在筹备该厂驻京办事处,她告诉记者,他们厂开发出一种药品,药名叫做“非典型性肺炎1号”,能预防非典,也能治疗非典,产品到北京刚刚十多天,卖得非常好,而且专门卖给医院,每天能走出几万袋,现在都断货了。她“赠送”给记者几包药品,记者现在还保留着那几包药,是一个非常简陋的塑料袋,里面装着几小包所谓的药品,一张小白纸条充当了说明书,无生产日期,没有厂址,更没有批准文号,“说明书”上相关的文字说明如下:药物组成:板蓝根、贯众、野菊花、玄参、西洋参等。应用范围:预防流行性非典型性肺炎,并可用于发病初期,发热不甚,肺部炎症不重的患者。用法用量:预防每次一袋,每日一至二次,治疗每次一袋每日二至三次。

  这说明书上的内容挺全面,既能预防也能治疗,只是这种药谁敢喝呢?

  记者在采访那位副总经理的时候,她告诉记者,现在是非典的特殊时期,凡是沾上非典边的药品都卖得好,她们的产品势头正旺,她已经得到授权,在北京成立销售公司,同时组建研究院,把企业的核心力量全部拿到北京来。

  过了几天,记者又打电话询问的时候,这位副总经理赶紧解释说,药品断货了,也不卖了,记者猜想,她大约是听到什么风声不敢卖了。

  不敢卖了,当然是一件好事,能使许多人避免上当受骗,但有些企业,甚至是知名企业,声称自己的产品能预防或者治疗非典而大做广告,这就让老百姓不得不信了。

  滥做广告的几大案件

  随着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进行,一些宣称有“预防非典”功能的广告也悄然出笼。翻翻最近的报纸杂志和上网浏览,打着“防治非典”旗号的医药、消毒用品广告越来越多。五花八门的抗“非典”药品、处方、器具纷纷出炉,甚至一些平时从未提过有抗病毒、防“非典”作用的保健品、食品也在广告中大谈能“增强免疫力”。更可笑的是,就连一些护肤霜、护手霜、电子蚊蝇拍、体温计、白醋、白酒、香皂、纸杯等日用品竟然也在广告中和预防“非典”拉在了一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等5部委日前发布的紧急通知中要求,防治“非典”药品广告不得随意发布。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防治“非典”药品广告,必须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或证明文件为准,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发布。保健食品不得宣传具有防治“非典”功能,消毒剂广告宣传必须在其说明书的范围之内。对未经审查发布的方剂处方广告,按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为制止借防治“非典”之名行违法经营之实的网上违法行为,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发布加强网站经营者自我管理和规范的公告。要求从4月24日起,北京市所有网站经营者要对所从事的网上经营行为,包括各类收费及免费服务进行自查,其中对“网上店铺”、“个人主页”等虚拟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禁止利用网站从事违法经营,严禁个人通过网站销售“非典”防治商品;有关“非典”的各类广告,要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严肃性,禁止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5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一批以防治非典型肺炎名义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以提醒广大消费者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大连、北京、重庆等地工商局还查处了一批以防治非典的名义,推销与防治非典无关的商品和服务,严重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如“吃火锅、防非典”违法招牌广告;“健康美食送防非典护肺汤”虚假店堂广告;“非典肆虐,戴梦得珠宝,保你平安”误导广告等。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防治非典的方剂处方未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发布;严禁在广告中引用非典病例、数据和对非典疫情进行描述;有关治疗、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广告,必须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审批,不得超出批准范围进行宣传;严禁利用广告宣传,引发社会不安情绪,哄抬预防 “非典”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误导欺骗公众的违法行为。他说,国家工商总局已经责成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作为监管重点,加强对广告市场的巡查和监测,对违法虚假广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企业:打擦边球不择手段

  不能堂而皇之做广告了,只好打擦边球;不能在报纸上吹牛皮了,只好到网上吹,但在网上吹牛皮,也有翻船的时候。

  天津华立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声称:本制剂“重组人干扰素α-2b喷雾剂”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行预防“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的临床研究。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快速审批通道后批准的第一个可以在高危人群中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

  但随后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声明,获得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并非是天津华立达,而是北京某公司。

  记者在黑龙江省一家公司的网站上看到了这样一条信息,是该公司发出的“紧急通知”,通知是这样写的:集团所属各销售公司及全体销售人员:目前,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已在全国紧张进行着,我集团生产的相关抗病毒感染并被目前广泛应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产品“XX系列”、“XX冲剂”等也因需求量大增而多次断档。生产车间也在加班生产,努力保证药品的供应。希望全体销售人员在防治非典的战役中,积极配合当地医政部门,做好防治工作,并在此非常时期,遵循企业的宗旨“为提升人类健康而努力”,做出医药企业应有的贡献。特此通知!

  记者见到一份国内某知名药业公司的文件,其中写着:我公司生产的“XX药品”,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实验证实,具有抗病毒作用,给治疗非典型性肺炎带来了新的希望,这是公司在抗击非典中作出的一个重要贡献。

  记者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没有查到该中心有这样一份文件,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会轻易发出这样的文件,至于下面的某个所更无权发出这样的文件。

  另有一家知名药业企业称,“在当前的抗击非典大战中,我国传统的中医药受到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数据显示,中医中药预防和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奇效。其中,XX企业开发研制的XX产品经过在……三地医院的临床试验,已初步证实治疗非典患者效果明显。”

  还有一家公司,在网上是这样宣传的:“免疫增强剂XX颗粒上市 ,SFDA实施防疫绿色通道紧急启动的一个品种 ”

  文中这样写道:“XXX有限公司经多年研究开发的国家二类新药于2003年4月25日提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生产,是SFDA实施防疫绿色通道紧急启动的又一个品种,到目前为止,40000袋药品已赠送给北京、杭州等地抗非典第一线的医务人员使用。目前大量职工正全天候奋斗在药物的生产第一线,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和人民抗非典的需求。

  “XXX作为提高人体呼吸系统等免疫力的新型有效药物。SFDA对该产品药理作用特殊,经人体药理试验证明副作用小,治疗效果好等的情况,认为是一个适用于非典预防用药,因此通过快速审批的绿色通道,使之取得了批准文号,并批准提前上市。”

  类似这样的例子还很多,让人真假难辨。

  目前,虚假药品广告已成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但另一种同样普遍的现象,即药品广告打“擦边球”,也在误导着消费者,尤其在非典爆发的特殊时期,医药企业借机搞虚假宣传,从而大发不义之财。

  据分析,现在医药企业的药品广告打“擦边球”主要有几种方式:  一是广告中突出宣传产品某一成分的功能,将其说深说透,但不直接提及产品。普通消费者以为就是该产品所具备的功能,实际上两者具有本质区别。比如,有的药品广告中说明,某药品具有三大功能,免疫调节剂、提高机体免疫力和抵御病毒的侵袭。

  二是借用权威机构的名义宣传药品某一成分的功效,同时在市场上推出含有该成分的产品,以此暗示该产品含有相同功效。比如,“经某权威机构认定,某药品能安全有效地抗非典病毒”。

  三是借用名医之口进行宣传。比如某企业声称自己的产品经过了某医院的临床验证,确实具有抗非典的作用,并由名医来宣布这一结果。

  四是“煽情”。比如某公司是这样宣传自己的:“面对非典的突发性严重灾害,XXX公司作为中国医药行业的老牌大中型企业,急人民群众生命之所急,积极响应对这突如其来的社会需求,发扬艰苦奋斗和连续作战的精神,利用其产品开发、生产供应以及资金上的优势,为了病人早日康复,为了健康人群积极预防,集中力量,公司上下争分夺秒抢时间全力生产某产品”等等。

  就药品广告打“擦边球”现象,有关人士表示,这种现象在药品和保健品广告中非常普遍,主要是借助暗示或联想作用,诱导消费者购买;这类广告查处困难较大,处罚上不好定性,一般只是责令停止相关行为,这种现象要彻底杜绝,恐怕是很难做到的。

  工商部门人士则认为,对于打“擦边球”现象,根子在厂家和媒体,希望媒体能够自律,严格把关,密切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共同防止这种现象的产生。

  有关专家认为,这种打“擦边球”的现象还存在许多法律空白点,需要执法和立法部门共同努力,探讨完善相关法规,消费者也要不断提高自身鉴别能力,不给图谋“不轨”的厂家、商家钻空子的机会。

  本来是平常普通的感冒药,现在居然被称为非典药物,什么“杀死冠状病毒”,“提高免疫力”,“有效预防非典”,“非典克星”等等,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普通老百姓本来就缺少医疗常识,哪来的辨别能力?城市里的人尚且难辨真假,在缺医少药的广大农村地区就更不用说了,难怪有不少人因为滥服药品而中毒,有些还是集体中毒。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专家李林教授认为,企业和商家不能随便就把自己的产品和预防“非典”联在一起。你的产品有没有预防“非典”的作用,不是自封的,要有科学的依据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现在,有一部分企业或商家,为达到促销目的,超出广告的核准范围,擅自对其产品进行夸大和言过其实的宣传,这种行为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是欺骗大众和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其不仅是对市场秩序的干扰,而且会严重误导广大受众的判断。

  李教授说,广告发布务必要依法进行。在当前防治“非典”这一特殊时期,企业和商家的行为要慎而又慎,切不可为图一时之利而越过法律设定的“警戒线”。他郑重告诫一些企业和商家,策划、发布广告时,不要拿“非典”说事,不要试图把某些产品、某些创意和预防“非典”挂钩,更不要打着预防“非典”的名义,拿一些毫不相干的产品欺骗百姓,否则会自食其果。

  谁有非典药品的认定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久前发出的紧急通知中强调,对成批量煎制中药汤剂的,必须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中的处方,其他处方也必须经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推荐并经其批准发布。

  配制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疗机构制剂必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局批准,必须在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配制,并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助理执业医师处方使用。

  通知指出,中药汤剂煎制单位必须是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并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使用配方颗粒进行调配的,必须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试点企业生产的配方颗粒。零售药店经营防治“非典”汤剂或组合型配方颗粒,必须从指定的煎制单位和经批准的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单位购进。

  5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中医药局再次联合发出《关于对公众使用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加强引导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遵循卫生部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和卫生部发布的《公众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的精神,对使用药物预防非典及时给予正确指导;医疗机构运用中药预防非典,应按中医理论进行辨证论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可在卫生部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及其修订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印发给有关医疗单位参考使用,但其中的中药处方不得向社会公布。

  临床检验有严格的程序

  有关部门对中药汤剂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法,有些医药企业便利用这个机会大肆“推销”自己的产品,很多公司打着各种旗号,往自己的产品“脸上贴金”。

  比如,“经过某某单位检验,该药品具有防治非典的作用”,“经过某某单位对众多药品进行抗病毒试验,目前仅有某某药品有较好的抗病毒作用”等等,有些本来是此前就有的普通抗病毒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就变成防治非典的特效药了。

  在4月初,有的医药企业声称自己的产品能杀死“衣原体颗粒”,后来又声称能杀死“冠状病毒”,简直是“百变神药”。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并没有预防或者治疗非典的特效药,国家有关部门也没有批准任何这类药品。

  有些医药企业在产品宣传中,声称已经经过了某医院的临床检验,事实上,企业药品的临床检验必须经过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而且必须是在指定的医院。

  据悉,到目前为止,只有两种药品获准进入临床试验,第一个是,4月24日,国家药监局批准,重组人干扰素α-2b喷雾剂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并即将用于一线医护人员等高危人群。第二个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批准重组人干扰素-ω鼻喷剂,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研究。

  5月10日,记者在某公司的网站上看到,该公司声称自己生产的干扰素即将获得审批,进入临床试验,并将大批量进行生产。也有的企业声称,该公司的某种药品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能,正在进行临床试验。

  事实上,国家药监局早就发出通知,“为集中精力将已批准临床研究的重组人干扰素α-2b喷雾剂和重组人干扰素-ω喷雾剂的研究工作做好,避免影响对其临床试验效果的评价,根据有关部门和临床医疗机构的意见,目前对于其他重组人干扰素α-2b和重组人干扰素-ω类品种,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与审批,暂不考虑列入快速审批通道,等待临床研究确证其安全有效后再做安排;对于其他用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干扰素类药品注册申请,暂不考虑列入快速审批通道,其药效学研究资料没有提供抗SARS病毒实验资料的,应当按照《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物研究的基本技术要求》进行实验研究;对用于提高免疫力或者其他增强机体抵抗力药品的注册申请,不列入快速审批通道。”

  对于国家药监局建立的快速审批通道,国家药监局的有关人士是这样解释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为促进预防或/和治疗SARS的药物研发和应用,对该类药物建立了快速审批通道。鉴于目前研发预防或/和治疗SARS药物十分紧迫,而有关SARS基础研究尚在进行中”。

  5月9日,国家药监局又发出《关于申请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快速审批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对用于提高免疫力或者其他增强机体抵抗力药品的注册申请,不列入快速审批通道。

  据了解,有关进入临床试验的药品,必须符合《关于防治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药物研究的基本技术要求》的要求,专门适用于以申请注册为目的、针对SARS预防或/和治疗的中药、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的研究,包括临床前药学研究;临床前药效学研究;临床前安全性研究。并且特别指出,药品的临床研究必须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进行,有关非典类药物的临床研究宜在国家相应部门参与组织和监督下完成,临床研究方案应由流行病学专家(包括疾病预防专家)、病毒学专家、临床专家、统计学专家共同参与设计和实施。

 

 

编自 中国经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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