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原则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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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03月31日
来源:新华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草案)》,核定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强调,制定和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一要坚持治理污染、消除隐患。重点安排一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二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治理和保护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证饮用水安全和中俄界河水质。三要坚持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既要加快治理现有污染,又要严格控制新污染;既要重视工程措施削减排污总量,又要加强环境监管巩固治污成果。四要坚持地方为主、国家支持。地方政府是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国家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会议确定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阶段目标。到2010年,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得到治理和保护,完成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任务,重点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大中城市污染严重水域水质有所改善,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为此,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杜绝重大污染事故。(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控制城市污染。(四)强化分区保护战略,防治区域污染。(五)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严格环保执法监督。(六)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规划项目。
会议强调,“十一五”期间是治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的关键时期,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会议认为,1991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对于确保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合法使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调整了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范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完善了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制度和移民管理体制。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听取了国家文物局关于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工作的汇报,核定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8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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