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全球化挑战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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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04月04日
来源:中国环境报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世界经济。然而,国际贸易和交往日益频繁,扩大了物种传播的范围,也降低了生物跨越空间障碍的难度,与之相关的生物安全风险也逐渐增大,最突出的表现是侵略性外来物种入侵机会增多、传统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使我国生物安全处于较高的风险之中。
全球贸易为物种入侵打开方便之门
外来物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最终导致其灭绝,破坏生物多样性;二是分泌释放化学物质,抑制其他物种生长,最终破坏生态系统。
外来物种入侵大多与贸易相关,其中包括有意引种和无意引种两种方式。有意引种是农业、林业、园林、水产、畜牧、特种养殖业以及各种饲养繁殖基地等,以提高经济收益、观赏、环保等为主要目的从国外引入,但由于引种不当成为有害物种。无意引种是指外来入侵生物随人类活动而无意传入,其中许多与贸易相关,主要方式有随进口农产品和货物及包装物带入、旅游者携带入境、随交通工具如船只带入、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等。据国家环保总局对283种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结果,有39.6%的外来入侵物种属于有意引进造成的,49.3%是无意引进造成的,自然入侵的仅占3.1%。
据广东检验检疫部门的出入境截获数字,2002年从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中检出有害生物及有毒物质5718次611种;2003年检出20553次,是2002年的3.6倍。2004年第一季度,截获的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又有所增加,是2003年同期的2.2倍和2.3倍。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
中国是世界生物物种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由于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伴随着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在经济、贸易、科学、文化等各个领域交往日益频繁,中国正在成为发达国家获取生物物种资源的重要地区,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
植物遗传资源流失在我国生物资源引出和流失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美国公布,至2002年6月30日,从中国引进植物资源932个种20140份,其中大豆4452份,包括野生大豆168份。而中国官方记载同意提供的仅2177份,并且野生大豆并没有被列入对外提供的品种资源目录。我国是大豆的原产地,野生大豆资源占全世界的90%以上,共计6000多种。然而由于野生大豆资源流失,目前国外一些国家作物基因库中保存的大豆资源却达两万多份,其中很多原产于我国的大豆资源已经成了外国的专利产品。而我国目前已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
中国野生动物资源也同样被大量引出或流失,其途径包括野生动物贸易、国际合作、非法走私、资源掠夺等形式。
一些研究认为,非官方途径是造成我国遗传资源流失的重要方面,如一些人利用出国合作研究的机会将重要的或禁止出境的生物物种带到国外;国外人员利用考察、合作等机会,到我国收集、索取、交换、骗取甚至偷窃重要生物资源;内外不法分子勾结的物种非法贸易和走私等。
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尚未建立,认识和应对能力普遍较低,基础性工作差,风险防范仍处于初级水平。因此,采取措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刻不容缓。
首先应健全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律法规体系。在此方面,我国虽已建立了一些法规和管理制度,但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流失等方面仍有许多法律空白。此外,我国还没有一部与国际规则接轨并充分体现国家利益的有关生物安全及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因此,应以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为中心,规范遗传资源的引进与输出,有效地统一管理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促进遗传资源的收集、保存、保护、研究与开发利用。
其次,应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开展跨部门联合作战。由于生物遗传资源涉及多个部门,为避免管理混乱,我国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已建立了由18个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应当充分利用好这一制度,统筹协调部门关系,优势互补,联合作战。作为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应当尽快牵头组织制订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总体规划,从法律制度建立、管理手段、研究基础和能力建设、风险防范和应急反应等方面进行全盘考虑。
其三,应建立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实施机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直接影响国家利益,但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还未起步。应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协议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明确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原则,建立执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家联络点,负责国内外联络并成为国家统一对外窗口。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资料交换机制,以加强国家间以及国内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其四,应加强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基础工作。在应对与贸易相关的生物安全风险方面,我国的基础工作相当薄弱,缺乏对各类风险及影响的系统调查、统计和分析,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不完善,信息通报机制不健全。应建立国家外来物种入侵生物信息库,包括种类、起源、生物学生态学特征、入侵途径等,管理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应建立预警和信息公布机制,加强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参与。一旦发现有害物种流入国内,应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出公告,并由环保、质检、工商、农林等部门相互配合,进行清查和封堵,防止蔓延、传播和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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