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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回归初心
【字体: 大 中 小 】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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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官网发出消息,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称此次《条例》的修改旨在“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
■记者 王静
近日,司法部官网发出消息,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称此次《条例》的修改旨在“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
据了解,《条例》是继1999年、2003年两次大修之后的第三次大修。修订后的条文共计5章31条,其中保留4条、修改21条、新增6条。
每年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颁发都会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正因如此,其所承载的往往不只是一种荣誉,还衍生出一些“附加值”。比如,很多科研机构把是否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作为考评研究人员的一项指标,有的将其与项目申请或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这显然超出了奖励的初衷,并且可能是促成此次《条例》修订的重要因素之一。
弱化行政色彩
《条例》修订的通知发出后,《中国科学报》记者与研究人员交流时发现,他们谈论最多的修订内容有4处: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科技进步奖不再设立领域方向,只设定原则性标准;科技部之外的其他部门、省级以下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他们同时表示,此次国家科技奖励政策的调整有助于让科技奖励回归初心。
“推荐制改为提名制是一大进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研究所所长表示,“诺贝尔奖就采用提名制,这种改进应该有与国际接轨的含义。”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李小军认为,推荐制改为提名制更符合科学规律,意味着申报奖项受到的限制更少,申报渠道会更加通畅。而之前的推荐制行政化色彩很浓,主要由部门控制。
关于“科技部之外的其他部门、省级以下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设立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李小军认为,这也是弱化行政色彩的一项重要举措。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将使社会对科研成果的认可度更高,同时会弱化获奖与待遇挂钩,也更加凸显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
更具包容性和科学性
中科院生物物理所研究员李国红认为,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使外国人有了获得中国国家科技奖励的机会,旨在鼓励外国人在中国作出科技贡献,体现了国家的胸怀和包容性。
不过,对于此项改动,也有研究人员表示出担心。但李国红认为,外国科学家申请中国国家科技奖,只要科研成果是在中国做出来的就无妨,许多国家都奖励其他国家科学家在本土作出的科学贡献。
对于“科技进步奖不再设立领域方向,只设定原则性标准”,有研究人员认为,这是另一种进步。因为不同学科的发展、所处境况不一样,不会在同一时期出现同样精彩的成果。这一调整无疑使得科技进步奖更具科学性。
执行程序有待细化
不过,对于部分《条例》内容,研究人员也有一些疑问。“哪些人、哪些组织机构有提名权?提名人应该负怎样的责任? 希望提名资格认定、管理规定也能公开征求意见。”李小军说。
“多年来,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基本由大同行,而非小同行组成。大同行因不真正了解或理解一些研究成果,只能通过送审的材料或其他评委的介绍进行科学上的价值判断,真实性难以保障,有时甚至凭感觉进行判断。如此一来,在成果评审中,谁认识的评委多,获奖的可能性就会更高,而非成果的真正价值胜出。这是以往存在获奖成果不能让同行折服现象的原因。”李小军说。
他建议,评审领域可考虑细分,因为科学发展的领域分工已越来越细。
此外,有研究人员认为,此次送审的《条例》罚则太多,意义不大。出台过多的罚则,可能就无法称其为科技奖励政策了。奖励的评审仅需一条:把不够奖励资格的人或项目剔除就行了。
还有研究人员认为,奖励力度可以更大,但需要淡化奖励之后的影响。唯此,方可让奖励回归初心。
《中国科学报》 (2018-07-18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