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专业化对城市碳平衡的促进作用:基于中国环境法庭的准自然实验
《Frontiers in Environmental Science》:The climate mitigation effect of legal institutions: environmental courts and urban carbon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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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8日
来源:Frontiers in Environmental Science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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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构建城市碳平衡指数(UCB),并利用中国环境法庭(ECs)分批设立的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DID)系统评估了司法制度对气候治理的因果效应。研究发现,环境法庭通过提升公众与媒体环境关注度、强化政府环境规制及行政执行力,显著改善了城市碳平衡(UCB=CS/CE),且效应在司法基础薄弱、经济增长压力大的地区更为突出。研究为新兴经济体通过司法强化推进碳减排(如CO2)提供了制度性杠杆,凸显了环境司法专业化在碳中和目标下的协同治理价值。
城市作为人口与经济活动的集聚区,虽仅占全球陆地面积的极小部分,却贡献了近70%的二氧化碳(CO2)排放。城市碳平衡(Urban Carbon Balance, UCB)被定义为植被碳汇(Carbon Sinks, CS)与能源消费碳排放(Carbon Emissions, CE)的比值(UCB=CS/CE),其值大于1表示碳盈余,小于1表示碳赤字,等于1则为平衡状态。相较于单一的碳排放指标,UCB能更全面衡量城市迈向碳中和的进展。尽管已有大量研究关注行政规制、市场工具及非正式环境规制对碳排放的影响,但司法机构——尤其是专业化环境法庭(Environmental Courts, ECs)——对城市碳平衡的因果效应尚不明确。
中国自2007年在贵州清镇设立首个环境法庭试点以来,逐步建立了以“三合一”或“四合一”(民事、行政、刑事及执行案件集中审理)为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截至2020年,全国已设立1993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环境法庭通过提升司法效率与公信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强化跨区域司法管辖,间接影响碳平衡。理论机制表明,环境法庭一方面通过审理污染类案件(如大气、水污染)直接减少碳排放;另一方面通过保护森林、草地等生态系统提升碳汇能力。此外,环境法庭还能激发公众与媒体环境关注(如通过百度指数衡量的搜索热度),促使地方政府加强环境行政惩罚(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增加),形成“司法-社会-政府”协同治理路径。
研究选取2005–2020年中国282个地级市面板数据,以环境法庭的设立作为政策冲击变量(Reform),构建多期DID模型。被解释变量UCB基于卫星遥感数据(如MODIS NPP)估算植被碳汇(CS= NPP/0.45 × 1.62),并结合夜间灯光数据与省级能源碳排放数据拟合城市级碳排放(CE)。控制变量包括人均GDP(PGDP)、政府干预程度(Gov)、外商投资(FDI)等经济社会指标,以及日照、降水、温度等自然因素。模型通过事件研究法验证平行趋势假设,并采用合成DID、Bacon分解及Callaway-Sant’Anna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基准回归显示,环境法庭设立使城市碳平衡指数显著提升0.096(p<0.01)。动态效应分析表明,政策效果在实施后第三年开始显现,且预处理期系数不显著,满足平行趋势假设。异质性分析发现,环境法庭在司法水平较低(以案件结案率衡量)、经济增长压力大(以政府工作报告中经济目标约束强度区分)的地区作用更突出。机制检验证实,环境法庭通过提高媒体环境关注(MEA)、公众环境关注(PEA)、政府环境注意力(GEA)及环境规制强度(GER)四类渠道促进碳平衡。进一步分解显示,环境法庭对碳平衡的改善主要源于碳排放减少(lnCE系数为负),而对碳汇提升(lnCS系数为正)的贡献相对较小。
研究结论强调,环境法庭作为司法专业化改革的重要实践,能够弥补行政规制的不足,尤其在司法基础薄弱或经济增长压力大的区域发挥“纠偏”作用。政策层面需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一是因地制宜扩大环境法庭覆盖范围,优先在司法能力弱、增长压力大的地区设立试点;二是构建政府-司法-社会协同治理机制,通过中央财政支持、跨区域巡回审判等措施保障法庭独立性;三是统筹减排与增汇策略,同步修订《能源法》《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对于其他新兴经济体,中国环境法庭的经验表明,司法独立性与公众参与的结合可为气候治理提供可复制的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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