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在环境社会文化争议项目中的适用性研究——以Gabriel Resources诉罗马尼亚案为例
《ICSID Review - 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Gabriel Resources Ltd and Gabriel Resources (Jersey) Ltd v Romania:According 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to an Environmentally, Socially and Culturally Controversial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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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8日
来源:ICSID Review - 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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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评析聚焦Gabriel Resources诉罗马尼亚仲裁案,探讨国际投资法如何平衡外资保护与东道国规制权。针对具有重大环境、社会及文化争议的矿业项目,研究人员深入剖析了仲裁庭对公平与公正待遇(FET)标准的解释与适用,揭示了条约条款模糊性导致的裁决分歧,强调了在复杂公共利益背景下细化FET标准的重要性,为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提供了关键参考。
在国际投资领域,当外国投资者的宏伟计划与东道国的环境担忧、文化遗产保护以及汹涌的民意迎头相撞时,法律的天平应如何倾斜?这不仅是商业风险的考量,更是国际投资法面临的核心挑战。近年来,一系列围绕矿业项目监管批准的争议将这一难题推向了风口浪尖,Gabriel Resources Ltd及其关联公司诉罗马尼亚案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该案涉及一个极具争议的露天金矿项目——罗西亚蒙塔纳项目,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引发了罗马尼亚国内对环境污染、社区搬迁、以及珍贵古罗马矿业遗址保护的深切忧虑。投资者指责东道国在审批过程中玩弄政治手段,导致项目最终夭折,并据此提出了高达44亿美元的索赔。此案将国际投资法中最为核心却也最富争议的原则——公平与公正待遇推到了聚光灯下,考验着仲裁庭如何在一个充满复杂公共利益的背景下,解读和适用这一抽象的法律标准。
为了厘清罗马尼亚在罗西亚蒙塔纳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双边投资协定(BIT)义务,特别是是否构成了对公平与公正待遇(FET)标准的违反,由Pierre Tercier教授(首席仲裁员)、Horacio A. Grigera Naón教授以及Zachary Douglas KC教授组成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长达近八年的审理。本案程序历史复杂,共发布了36项程序令,最终形成的裁决书近400页,其复杂性可见一斑。仲裁庭首先驳回了罗马尼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不可受理性的抗辩,进入了实体问题的审理。在实体阶段,仲裁庭的核心任务是解读涉案的加拿大-罗马尼亚BIT和英国-罗马尼亚BIT中的FET条款,并将其适用于本案错综复杂的事实之中。
本研究主要依赖于对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法理分析、对双边投资协定条款的文本解读以及基于大量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梳理与认定。关键方法包括对比不同BIT中FET条款的措辞差异(如英国BIT中的自治性FET标准与加拿大BIT中与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相联系的FET标准),系统梳理既往仲裁实践中对FET构成要素的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对罗马尼亚政府长达十年的项目审批行为(包括环境影响评估进程、经济条款重谈、议会立法尝试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等)进行逐项审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FET标准所要求的正当程序、非歧视、善意等原则。仲裁庭尤其注重分析东道国监管行为背后的动机(是否出于合法的公共利益考量)与效果(是否对投资者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之间的平衡。
I. 事实背景
本案申请方是两家关联公司:在加拿大上市的Gabriel Resources Ltd(Gabriel加拿大)及其全资子公司、注册于泽西岛的Gabriel Resources (Jersey) Ltd(Gabriel泽西)。他们的投资是通过罗马尼亚子公司Rosia Montan Gold Corporation SA对罗西亚蒙塔纳项目进行的。罗西亚蒙塔纳是罗马尼亚中西部一个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历史矿区,拥有世界上最重要的古罗马地下金矿遗址。RMGC于1999年根据《矿业法》获得了开采许可证,意图扩大现有两个露天矿并新建两个。该项目是一个与罗马尼亚政府的合资企业,罗马尼亚国有矿业公司Mvest持有RMGC部分股份。项目获批的关键前提是获得环境许可,这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估。RMGC于2004年提交了环境许可申请,但由于项目规模巨大、公众关注度高且需要召集由中央机构组成的“技术援助委员会”,EIA过程旷日持久。过程中还涉及文化部的认可、社区咨询、河流改道、废物管理计划、居民搬迁安置以及经济条款的重谈(最终将特许权使用费从4%提高到6%,罗马尼亚持股比例增至25%)等诸多事宜。政府最终决定通过制定一项专门法律(即《罗西亚蒙塔纳法》)来批准项目,但该草案在公众抗议和政治变动中被议会全面否决。此后,罗马尼亚文化部于2015年将整个罗西亚蒙塔纳地区列为“登记历史遗迹”,以及罗马尼亚成功将“罗西亚蒙塔纳矿业文化景观”申报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等事件,进一步削弱了项目获批的可能性。
II. 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庭将本案的核心问题归结为:罗马尼亚对罗西亚蒙塔纳项目申请的“据称被政治化的处理”是否构成违反两项BIT的“措施”。仲裁庭认为,申请方指控的各项BIT违约行为“主要都是FET条款的特征”,因此对FET标准的认定将几乎决定其余指控的成立与否。
A. 认定违反FET的标准
仲裁庭多数意见首先处理了两项BIT中FET标准的关系。对于英国BIT中简明的“公平与公正待遇”表述,多数意见认为这是一个自治性标准,其含义需根据措辞和案件相关因素确定,并指出仲裁实践共识认为“公平”和“公正”涉及正义、合法性、公正性、无任意性等概念,并以善意、正当程序、非歧视和相称性等要素为前提。然而,在实际分析中,多数意见主要运用了正当程序、非歧视、任意性、合法期望和权力滥用这几个要素。对于加拿大BIT中将FET与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相联系的条款,多数意见拒绝了罗马尼亚关于需要“骇人听闻”的(egregious)行为(即Neer案标准)才构成违约的论点,认为习惯国际法是发展的,FET已被明确纳入MST之中,因此应采用演进的观点。最终,多数意见认为两项BIT中的FET标准是相同的。
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Grigera Naón教授同样认为Neer标准已不适用,并指出FET的关键组成部分包括透明度与保护合法期望、免于强制和骚扰、程序正当与正当程序以及善意。
B. FET标准的解释与适用
在将法律标准适用于事实时,仲裁庭多数意见与持不同意见者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多数意见审查了长达十年的项目审批过程,认为罗马尼亚的行为没有不当或错误,不构成对FET的违反。例如,关于环境许可发放的延迟,多数意见认为考虑到项目的多面性、规模及敏感性,将社会和经济考量纳入EIA过程是适当的,罗马尼亚“仓促”做出最终决定反而是“极不专业和过早的”。关于将项目批准提交议会立法决定,多数意见认为这是对具有“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最高级别、最透明民主的批准程序,并无“可指责之处”,且该草案旨在推动项目并保护其免受法律挑战。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多数意见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罗马尼亚申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是出于政治动机阻挠项目,该提名在议会否决草案三年后提出,且并非必然与采矿许可根本不相容。总之,多数意见未发现罗马尼亚的做法受到政治影响或在任何方面从国际法视角看是不公正或非法的。
相反,Grigera Naón教授则认为罗马尼亚因政治考量未能完成环境许可审批程序,违反了FET标准。他认为,政府放弃现有审批程序而将批准问题提交议会的决定,本身就构成了不公平待遇,因为这相当于在无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对投资者强加了新的法律体制。重谈经济条款的过程暴露在公众视野下,充满了政治策略或利益,加之环境审批毫无进展,给申请方带来了压力。他指出, ministries之间的“捉迷藏”游戏以及政治目标与经济动机的“不可分割的结合”是项目失败的“根源”,这些动机不能成为不遵守BIT标准的理由。
III. 结论
Gabriel Resources诉罗马尼亚案凸显了公平与公正待遇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核心地位及其解释适用的高度争议性。该案表明,在涉及复杂公私利益交织的争端中,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FET标准时依然面临巨大挑战,特别是在处理FET与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的关系以及确定FET的具体构成要素方面。展望未来,在投资条约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FET标准至关重要,以减少解释的不一致性,确保平衡、公平和可预测的结果。同时,仲裁员在审慎适用这些要素方面的作用不容低估,因为他们的裁决不仅影响个案结果,也塑造着FET标准的发展及其合法性。最终,通过更清晰的条约语言与严谨的仲裁推理相结合,投资者-国家仲裁才能在投资保护与东道国为公共利益进行规制的权利之间达成更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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