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中的适应能力和认知功能
《The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iatry & Psychology》:Adaptive and cognitive functioning in forensic examin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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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20日
来源:The Journal of Forensic Psychiatry & Psychology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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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与适应性行为在挪威司法精神评估中的差异研究。采用WAIS-IV和ABAS-3评估50例患者的认知及适应能力,结果显示智力障碍组各项得分最低,自闭症组认知较高但适应能力显著受损,其他精神障碍组得分相对较好但均低于常模。研究强调需结合认知与适应评估以准确判断犯罪责任能力。
在挪威的这一研究中,研究人员关注了在司法心理评估过程中,认知功能与适应性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研究对象为50名年龄在17至70岁之间的个体,他们均接受过全面的司法心理评估。评估时间跨度为2018年至2022年,研究者采用了一种回顾性的横断面设计,基于匿名化的司法心理报告进行分析。这些报告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认证的司法心理学家完成,并遵循《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每项评估均需通过挪威司法医学委员会的质量保障和审批,同时研究也获得了挪威公诉机关的伦理许可。由于司法报告属于刑事司法系统的所有权,因此无需获得医疗健康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研究样本包括7名女性和43名男性,年龄跨度较大,平均年龄为29.9岁,标准差为13.1岁。参与者被分为五个诊断组:智力障碍(ID)组(F70–F79)共20人;自闭症谱系障碍(ASD)组(F84)共11人;同时患有智力障碍和自闭症谱系障碍的复合诊断组共4人;其他精神健康诊断组(例如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精神病、人格障碍等)共13人;以及无诊断编码(NDC)组共2人。此外,样本中还包含了多种共病情况,如边缘智力功能(R41.8)8人、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F90–F98)6人、反社会人格障碍(F60.2)5人、物质使用障碍(F10–F19)6人、癫痫(G40)3人,以及精神病(F20)2人。
研究中使用的评估工具包括韦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WAIS-IV)和适应行为评估系统第三版(ABAS-3)。WAIS-IV用于测量认知能力,涵盖了全量表智商(FSIQ)、言语理解指数(VCI)、知觉推理指数(PRI)、工作记忆指数(WMI)、加工速度指数(PSI)以及可选的总体能力指数(GAI),后者基于VCI和PRI,减少了工作记忆和加工速度的影响。ABAS-3则用于评估适应行为,包括三个主要领域:概念技能(如沟通、学业、自我指导)、社交技能(如社交互动、休闲活动)以及实际技能(如自我照顾、家庭生活、安全意识)。从这三个领域中计算出的总体适应行为指数(GAC)可以作为适应行为的整体衡量标准。与WAIS-IV类似,ABAS-3的得分也是标准化的,平均值为100,标准差为15。
在统计分析方面,研究者使用IBM SPSS Statistics 29.0软件对人口统计学、诊断、认知和适应行为数据进行了分析。首先,计算了所有WAIS-IV和ABAS-3得分在不同诊断组之间的描述性统计(均值和标准差)。为了检验WAIS-IV全量表智商(FSIQ)和ABAS-3总体适应行为指数(GAC)在各组之间的差异,研究者采用了单因素方差分析(ANOVA)作为推论统计方法的一部分。此外,还对WAIS-IV的各个子量表得分(如VCI、PRI、WMI、PSI、GAI)以及ABAS-3的三个适应行为领域(概念、社交、实际)进行了ANOVA分析,并通过Bonferroni校正来调整多重比较后的后测检验。统计显著性被定义为p值小于0.01。参与者被划分为三个主要诊断类别进行比较分析:智力障碍(包括共病自闭症谱系障碍的个体)、自闭症谱系障碍(无智力障碍)以及其他精神健康诊断的个体。
研究结果显示,不同诊断组在认知能力和适应行为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智力障碍组在所有WAIS-IV和ABAS-3测量中均表现出最低的均值得分。自闭症谱系障碍组在认知能力方面相对较高,特别是在知觉推理和加工速度指数上,但其适应行为得分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其他精神健康诊断组在认知和适应行为测量上得分高于智力障碍组和自闭症谱系障碍组,但仍然低于一般人群的平均水平。这些发现表明,尽管某些个体可能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但在实际生活中的适应能力仍可能受到显著影响。
进一步的分析揭示了各诊断组在WAIS-IV子量表和ABAS-3领域之间的具体差异。例如,自闭症谱系障碍组在所有WAIS-IV子量表中表现优于其他组,尤其是在知觉推理和加工速度方面得分较高。相比之下,智力障碍组在所有子领域中得分较低,尤其是在言语理解和总体能力指数方面。对于ABAS-3,所有组别均表现出适应行为方面的缺陷,但其他精神健康诊断组在三个适应行为领域中得分最高,表明其日常生活功能相对较为完整。而同时患有智力障碍和自闭症谱系障碍的复合诊断组则在适应行为方面得分最低,尤其是在实际技能领域,突显了这一群体在现实生活中的显著功能障碍。有趣的是,尽管自闭症谱系障碍组的智力得分高于智力障碍组,但其适应行为得分仍然显著低于平均水平,尤其是在社交技能领域,这进一步强调了自闭症谱系障碍个体在社交互动方面的困难,尽管他们在某些认知领域可能表现出较好的能力。
这些结果再次印证了在司法评估中,仅依赖智商测试可能无法全面反映个体的适应能力。因此,研究者认为,司法心理学家和法律从业者在进行评估时,应同时考虑认知能力和适应行为,以更准确地判断个体的法律责任和行为能力。此外,研究还指出,挪威现行的法律框架中,以智商60为界限的“严重精神残疾”标准可能未能充分反映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实际参与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当前的临床诊断标准,如DSM-5和ICD-11,更强调智力障碍与适应行为的结合,而不仅仅是智商分数。因此,司法评估体系需要进一步调整,以更全面地考虑个体的综合能力。
研究还提到,适应行为评估可能揭示一些通过智商测试难以捕捉的功能障碍,尤其是在社交技能和实际生活技能方面。因此,建议司法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结合使用WAIS-IV和ABAS-3,以获得更全面的个体能力图景。同时,研究也指出了当前评估方法的一些局限性,包括样本量较小、某些亚组(如同时患有智力障碍和自闭症谱系障碍的个体)数量有限,以及ABAS-3中依赖第三方报告的潜在偏差。未来的研究应考虑使用更大的、更具代表性的样本,并探索长期结果(如再犯率、治疗依从性)与认知和适应行为特征之间的关系。此外,应加强司法心理学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在解读WAIS和ABAS结果方面的培训,以更好地理解诊断、功能表现与法律标准之间的相互作用。
研究的结论强调了在司法评估中整合认知和适应行为评估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涉及智力障碍和自闭症谱系障碍的个体时。仅依靠智商可能无法全面反映个体的适应能力,从而影响法律责任的判断。因此,司法评估体系需要进行改革,以更全面地考虑个体的综合能力,确保法律裁决的公平性和准确性。此外,研究还呼吁重新审视与神经发育障碍相关的法律责任标准,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诊断标准和对个体功能表现的更深入理解。未来的研究应进一步探索不同诊断组的长期表现,并加强跨学科合作,以提升司法评估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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