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人类中心主义:中国公益诉讼中动物保护的策略性框架构建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Strategic anthropocentrism: framing animal protection in China’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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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03日
来源: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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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中国缺乏专门动物福利立法、法律体系高度人类中心主义背景下动物保护推进困难的问题,研究人员开展了主题为“战略性人类中心主义”的研究,通过分析系列标志性环境公益诉讼(EPIL)案例,揭示了非政府组织(NGOs)如何将动物福利诉求策略性地构建为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服务、公共健康等符合国家优先议题的法律主张,发现EPIL结合策略性框架既能作为法律救济手段,也可作为表达性治理逐步拓展非人类利益的法理空间,但亦可能强化无法以人类为中心理由充分证明保护价值的动物的边缘化。
在全球动物倡导运动根植于不同伦理范式(如动物福利、动物权利和生态中心主义)的背景下,中国动物保护面临着一个独特的困境:一方面,商业动物养殖(包括野生动物养殖、皮革毛皮生产、传统医药和蓬勃发展的宠物产业)规模巨大,支撑着数百万就业岗位并产生可观收入;另一方面,儒家人文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等文化传统维系着人与动物之间的等级区分,使得动物利益长期服从于人类需求和工业进步。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动物保护倡导在中国不断增长,但国家层面明确旨在保护动物福利或禁止虐待动物的立法始终缺位,法律体系将动物主要视为资源或财产,而非值得内在保护的感知生命。这种立法空白与根深蒂固的社会经济文化约束相互交织,严重制约着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如何在一个缺乏专门动物福利立法且法律文化高度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系中,为动物争取法律保护?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发表在《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上的这项研究,深入探讨了中国非政府组织如何策略性地利用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律工具,通过创造性地重构动物伤害的叙事框架,使其与司法期望、政策话语和官僚规范产生共鸣,从而在看似不利的法律环境中为动物保护开辟出新的空间。研究表明,这种被称为“战略性人类中心主义”的诉讼策略,虽然存在伦理妥协,但在推动中国动物保护方面取得了切实的进展,并为理解受限环境下的法律动员提供了重要启示。
为开展此项研究,作者主要运用了案例分析法,对一系列由中国非政府组织提起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这些案例样本经过目的性选择,涵盖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未列入保护名录物种的保护以及家养动物福利等关键领域。研究方法还包括对法院判决书(包括已公开和未公开的)、法律文书、新闻报道以及通过访谈获取的一手资料进行编码和分析,重点关注案件所援引的法律规则、核心争议点以及产生影响的路径(如判决结果、行政行动或企业合规整改)。
5.1. 栖息地保护:范围、缓解措施与破坏的重新审视
在涉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案件中,法院被要求从三个维度来落实栖息地保护:“栖息地”应如何定义(是依据官方划定还是功能用途)、“缓解措施”应如何评估(是侧重程序合规还是生态结果)、以及何种程度的改变构成“破坏”。西伯利亚白鹤、川陕哲罗鲑和“渔光互补”项目纠纷案检验了这些维度,并揭示了新兴的证据标准。研究表明,法院在栖息地认定上开始超越僵化的名录和地图,考虑物种的实际行为模式和功能性生态走廊;在缓解措施评估上,暴露出程序合规与生态实效之间的脱节;在破坏认定上,认识到功能退化(如栖息地碎片化、光照减少)即使没有物理毁灭也可能造成实质性生态损害。这些案例共同推动着栖息地保护规则从静态的、程序性的标准向功能性的、以生态结果为导向的标准演变。
另一类动物相关诉讼致力于保护尚未获得正式法律保护的野生物种。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强调未列入名录物种的关键生态功能,倡导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避免环境损害,并着力追究展示或销售非法狩猎工具的在线平台的中介责任。电蚯蚓机案和快手平台案是这一策略的典型代表。研究发现,通过将诉求锚定在对非法狩猎工具的禁止性规定上,而非纠缠于每个受影响物种的保护 status,法院能够威慑那些可预见地会损害土壤、水生和食物网功能的做法。同时,通过将平台运营者纳入责任主体,原告能够获得前瞻性的、大规模的管控效果。诉讼结果还显示出通过政策更新和协同执法进行扩散的效应,将法庭上的论辩转化为生态系统层面的保护机制。
在缺乏全面立法保障的情况下,中国的动物保护诉讼越来越多地通过将动物福利诉求与更广泛的生态和公共健康风险联系起来,为家养动物虐待问题寻求法律依据。表演大象案、宠物盲盒案和超级鸟屋案测试了在不同情境下保护家养动物福利的可行路径。研究显示,纯粹的福利保护主张在面对封闭设施内的信息不对称和法院对持证经营行为的尊重时,往往面临较高的举证障碍。然而,当诉诸公共健康和行业监管规定(如邮政法和检疫规定)时,能够更快地促成企业整改和合规承诺。此外,即使生态风险证据不足,法院也可以通过判决书后附的“法官后语”或司法建议等软法性质的信号来引导行为,触发政策完善和公众监督。
本研究通过对中国动物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的深入分析,揭示了非政府组织在高度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系中,为推进动物保护所采取的策略性框架构建。这些策略并非简单的修辞手段,而是能够影响损害认定、救济方案提议以及机构响应的法律动员策略。研究识别出四种主要但常相互重叠的框架策略: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服务、公共健康与生物安全、情感与道德感召以及中介平台责任。这些框架通过“框架桥接”、“框架扩展”等机制,将动物保护诉求与国家的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公共健康等优先议题对齐,使其在司法和行政体系中具备“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研究结论强调,这种“战略性人类中心主义”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是在威权体制和立法缺位背景下进行法律 engagement 的必要且有效的策略,能够通过法庭内外的多种途径(如司法判决、司法建议、行政命令、行业自律、公众舆论)产生切实影响,包括扩大物种保护范围、促进行政实践修订和政策转变。诉讼不仅发挥着强制执行功能,更充当着表达性治理和规范发展的催化剂。另一方面,这种策略也存在局限性。它依赖于人类中心的理由,可能强化工具主义逻辑,使得那些无法通过生态价值、经济效用或公众同情心证明其保护必要性的动物(尤其是许多家养动物和缺乏魅力的物种)进一步被边缘化。同时,以生态或公共健康为中心的框架往往要求较高的证据门槛,增加了草根非政府组织的诉讼负担。
尽管如此,这种策略性选择反映了在中国不断演变的法律架构内进行倡导的现实。中国的经验表明,即使在受限的环境中,法律动员依然可能发生;框架策略必须适应制度环境;诉讼不仅可以作为执法手段,还可以作为更广泛的规范和制度变革的催化剂。从长远来看,中国动物保护倡导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将这些战术性成果转化为更持久的法律规范,例如编纂动物福利标准、承认动物感知力,或推动法理学逐渐超越人类中心的约束。将“同一福利”(One Welfare)等概念融入现有框架,可能是逐步拓展动物利益法律承认空间的可行路径。这项研究不仅增进了对中国动物保护法律实践的理解,也为全球范围内在类似约束条件下开展动物法和环境治理的学者与从业者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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