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诉讼的新途径:跨国司法与全球南方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Emerging pathways in climate litigation: Transnational justice and the Global South

【字体: 时间:2025年12月05日 来源: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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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南方在气候治理中的话语权与诉讼实践研究。通过系统聚类831起1994-2023年气候诉讼案件,发现传统以国内法院为界的"全球南方案卷"存在盲区,提出涵盖跨国诉讼的"潜在全球南方案卷"概念,揭示跨国家司法、气候正义与可持续发展深度融合的新路径。

  
哈里克里希南·拉梅什·瓦尔马(Harikrishnan Ramesh Varma)、拉胡尔·B·希雷马斯(Rahul B. Hiremath)、拉维·夏尔马(Ravi Sharma) 印度赖布尔管理学院(Indian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Raipur, India)

摘要

全球南方正在全球气候讨论中彰显其影响力,挑战根深蒂固的权力结构,并倡导公平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气候诉讼越来越多地被用作应对与气候相关的危害的工具。传统的气候诉讼框架将“全球南方案件”狭义地定义为在南方国家国内法院提起的案件,忽视了那些在南方国家发生但由国际法院或北方国家司法管辖区处理的跨国案件。为了解决这一差距,我们提出了“潜在全球南方案件”(Latent Global South Docket)的概念,涵盖了与全球南方有重大关联的案件,而不论其管辖权属于何处。通过对1994年至2023年间提起的831起案件进行系统分类,本研究揭示了跨国气候诉讼中的新兴路径,这些路径突显了气候正义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交汇点。

引言

全球气候危机加剧了解决公平与正义问题的紧迫性,全球南方已成为塑造这一讨论的重要力量(Barnwell和Wood,2022)。尽管这些地区对全球排放的贡献微乎其微,但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却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因此它们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这种差异凸显了理解跨国气候正义以及应对全球南方独特挑战所需非传统途径的重要性。 气候诉讼作为一种变革性工具,已逐渐受到重视,用于解决气候脆弱性问题、推动问责制并推动政策改革(Singla和Garg,2024)。然而,现有的讨论将全球南方的气候诉讼视为仅限于在南方国家国内法院提起的诉讼,忽视了这些地区跨国诉讼的更广泛影响。 “全球南方”超越了地理界限,涵盖了历史上受到殖民主义影响、生活水平、预期寿命和资源获取方面长期存在不平等的地区(Dados和Connell,2012)。本研究将全球南方定义为包括非洲、亚洲(不包括日本、以色列、新加坡和韩国)、中美洲和南美洲(包括加勒比海岛屿和墨西哥)以及大洋洲(不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尽管全球南方的人口占大多数且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但其对全球排放的贡献却很小(Deivanayagam等人,2023;Mishra等人,2023)。该地区的经济严重依赖农业和自然资源等对气候敏感的部门,因此在实施强有力的减缓和适应策略方面能力较弱(Almulhim等人,2024)。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其第六次评估报告中强调,气候正义对于实现适应、雄心勃勃的减缓和具有气候抵御力的发展至关重要(IPCC,2023)。 尽管气候诉讼日益被视为全球南方气候行动的关键工具,但相关文献仍主要集中在北方国家的案例上(Peel和Osofsky,2020)。针对全球南方的气候诉讼趋势和模式的系统研究十分有限,这限制了人们对其在推进气候正义方面作用的理解。本研究通过探讨以下关键问题来填补这一空白:自2019年以来,涉及全球南方的气候诉讼有哪些特征(问题1)?哪些属性定义了在南方国家国内法院之外提起的“全球南方性质”的案件(问题2)?分析这些跨国案件可以揭示气候诉讼在促进各方问责方面的新兴路径,从而为未来的公平气候治理提供法律和政策方向。本研究旨在通过系统分析与该地区相关的案件,加强全球南方的气候正义。特别是,研究“全球南方性质”的跨国案件可以为应对全球动荡中的结构性脆弱性问题提供可行的路径。

文献综述

通过司法和准司法机构寻求对与气候相关的不公正行为的补救,催生了一类新的诉讼——“气候诉讼”——其中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政策或科学问题成为法律或事实的核心(Sabin气候变化法律中心,2024)。过去二十年里,这类诉讼的快速增长凸显了法庭作为调整治理结构和推动气候行动机制的重要渠道的作用。

方法论

本研究对1994年至2023年间在各种司法管辖区注册的气候案件进行了定性分类,重点关注其政治地理意义及背后的政策问题。图1总结了本研究的内容。

气候诉讼概述

在过去三十年(1994年至2023年)中,全球共提起了2703起气候诉讼,其中1872起发生在美国,831起发生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自1994年以来,气候诉讼数量稳步增长,除了2013年略有下降外,2005年和2015年还有两次显著增长(图2)。《京都议定书》的生效(2005年)导致了第一次增长,而该议定书的《多哈修正案》(2012年)则引发了诉讼数量的下降,但随后又有所回升。

气候诉讼的分类

有三个因素决定了案件的政治地理位置:受害地点、管辖法院以及案件涉及的各方。图4总结了分类结果。根据第一个因素(诉讼原因),831起全球案件被分为两大类:(a) 243起诉讼原因发生在全球南方;(b) 588起诉讼原因发生在全球南方以外。接着,我们根据第二个因素(法律论坛的地理位置)对这两类案件进行了进一步分类。

总体趋势与异常情况

自1994年以来,与全球南方相关的案件在所有气候诉讼中的占比有所下降(图7a)。南方案件和非南方案件的增减趋势相似。四个与南方相关的案件群组既不是同时出现的,也没有共同发展(图7b)。全球南方的气候诉讼仅从2005年开始显现,始于2005年的“Gbemre诉尼日利亚壳牌石油开发公司案”(Gbemre v. Shell Petroleum Development Company of Nigeria Ltd.)以及“石油污染中心案”(Centre for Oil Pollution)。

跨国气候诉讼中的新兴路径

“潜在全球南方案件”包括34起案件(26起属于“外部”类别,8起属于“异地”类别),分布在第2、3和4组中(详见补充数据中的表S2)。根据诉讼方提出的政策问题(Dror,1971),这些案件可归纳为五个功能模块(图9)。这些跨国诉讼模块代表了全球南方重塑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兴路径。这些路径通过新的倡导立场得以形成。

结论

全球南方的气候诉讼格局相互关联、复杂,并深受跨国因素的影响。本研究提出了“潜在全球南方案件”这一框架,强调了与全球南方相关的气候诉讼的跨国性质和多样性,挑战了将其视为纯粹国内诉讼的传统观点。利用这一框架,我们揭示了全球南方参与者如何塑造全球气候治理的路径。

资金声明

作者们未从任何来源获得进行此项研究的资金支持。

伦理批准声明 本研究不涉及人类或动物实验。所有数据均来自公开可获得的二手资料,因此无需特定的伦理批准声明。

作者贡献声明

**哈里克里希南·拉梅什·瓦尔马(Harikrishnan Ramesh Varma)**:撰写初稿、进行正式分析、数据整理。 **拉胡尔·B·希雷马斯(Rahul B. Hiremath)**:撰写、审稿与编辑、项目管理、概念构思。 **拉维·夏尔马(Ravi Sharma)**:撰写、审稿与编辑、数据可视化、验证。

利益冲突声明 作者声明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文研究的已知财务利益或个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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